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目的在于推动高校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激励大学生主动学习、拓展知识面,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大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学院鼓励全院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为提高竞赛水平,促进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更加有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与范围
学科竞赛是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密切的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竞赛形式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各专业需在审定的学科竞赛目录中参加比赛(附件1)。
(一)国际级学科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学科竞赛: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三)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四)校级学科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科竞赛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顶层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策划、协调与管理。
(一)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1.负责我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
2.制定我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审定学科竞赛目录,指导和督察全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
3.批准教研室提出的学科竞赛申请,批准学院每学年的学科竞赛奖励方案,表彰学科竞赛的优秀团队和个人。
(二)院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院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依托学院经管学社下设各个专项赛事的项目组,吸纳学生干部参与学科竞赛服务活动。院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实施协管学科竞赛的院长助理和分管经管学社的辅导员双负责制。
职责为:
1.负责全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2.协助教研室宣传动员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3.协调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耗材和场地等;
4.服务学科竞赛指导教师;
5.完成学院委派的其他工作。
(三)竞赛参赛单位组成及职责
学科竞赛参赛单位为各教研室,负责人为各教研室主任。涉及跨专业的学科竞赛,可由其中一个教研室主任作为主负责人。
职责为:
1.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竞赛信息收集、竞赛申报(含经费预算、特殊情况报备)、确定指导教师、安排赛前培训及参赛过程等各项工作。各教研室参与学科竞赛,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2),经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学科竞赛指导教师一般为学院的专任教师及外聘专业教师。每项学科比赛,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若确需多位教师(或指导教师团队)共同指导的,须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备并说明原因(附件2中“特殊情况说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指导教师职责
1.协助教研室进行参赛学生的选拔;
2.制定竞赛培训(辅导)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按照竞赛组委会和学院的要求,完成竞赛各环节;
4.及时上报竞赛实施情况、竞赛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在竞赛结束一周内向报送《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科竞赛工作总结》(附件3)(一项赛事一份总结),以及奖状复印件和参赛照片。
第四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一)学院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教师,按指导学科赛事的级别认定工作量,并按学院课时费计算标准计算指导费。具体标准如下:国际级赛事补贴40个学时/项,国家级赛事补贴30个学时/项,省级赛事补贴20个学时/项,校级赛事补贴15个学时/项。分管经管学社的辅导员一学年补贴20个学时。
(二)多位教师(或指导教师团队)共同指导学生参赛,指导教师为2人的,总工作量按上述工作量1.2倍认定;指导教师为3人及以上的,总工作量按上述工作量的1.5倍认定。
(三)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以完成竞赛为准,由指导教师提出分配方案,由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一)学科竞赛获奖者和指导教师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和学校奖励外,学院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4)给予奖励。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原则上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和文件为依据进行奖励,由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对于比赛设置特等奖的,按照特等奖对应一等奖、奖项等级依此类推给予奖励。
(二)对于学科竞赛获奖学生,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三)对于学科竞赛的学生,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参与学科竞赛者加1分,获奖者按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比赛加分规则执行。
(四)学科竞赛中指导学生参赛且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教学成果奖评选、岗位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同一项竞赛多次获奖,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
(六)竞赛奖励原则上按学年结算并发放。
(七)奖励标准未列出的项目或特殊情况,由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其 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